保險法修正/15歲前兒童被保人 無死亡給付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為避免再發生父母為保險金殺害小孩的悲劇,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修正為十五歲以前死亡的兒童被保險人,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不能再領取兩百萬元的喪葬費;十五歲以後才給予死亡給付。 不溯及既往 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法案三讀前賣出的兒童保單、約兩百五十二萬保戶不受影響,即未滿十四歲的兒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仍可有兩百萬元的喪葬費用給付。 過去曾發生父母為貪圖保險金,泯滅人性殺害子女的案件,立委高志鵬、陳根德指出,兒童喪葬保險保額上限兩百萬元,會成為謀殺兒童的幫凶,為防範此一道德風險,提案要求廢除兒童保單死亡給付。 立委張嘉郡、余政道則提案限縮兒童保單喪葬費,希望避免誘發道德風險。張嘉郡表示,我國兒童保單是「假喪葬給付之名,行死亡給付之實」,應避免惡法導致發生人倫悲劇。 多數立委在委員會初審此案時認為,大部分父母並非為了子女死亡給付才為小孩保險,不贊成為少數案件因噎廢食,最後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的修正動議。 只能加計利息 退還保費 根據保險法第一○七條修正後的條文,被保險人在十五歲以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十五歲以後則視同一般保單,可予死亡給付。 從十四歲修改為十五歲 至於修正條文從十四歲修改為十五歲,主要是立委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有關最低工作年齡,以及國民教育法義務教育年齡為十五歲的規定。 另外,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根據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一百一十一萬元,一半則為五十五.五萬元。 〔記者楊國文、廖千瑩/台北報導〕國內、外不乏父母、親人殺害兒童,以詐領保險金案例,我國較為人記憶猶新的,非「殺人魔」陳瑞欽莫屬,他以凶殘手段殺害妻兒,震驚台灣社會。 殺5妻兒 詐領千萬保險金 陳瑞欽自民國七十四年到八十七年間,連續殺害三個兒子、兩任妻子,共詐領保險金一千八百多萬元新台幣,檢警也深入調查,卻因查無證據,讓他逍遙法外。 直到九十二年間,陳被查出涉及陳姓女子命案,因陳瑞欽自白,案情明朗,外界才知悉竟有人連續殺害親人,連兒子也不放過,只為詐領保險金。 保險業者指出,還有一個案例是,父母替小孩在短時間內投保巨額保險,結果小孩意外死亡,警方查出父母涉案,最後也沒能領到理賠金。 對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的法令修正,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表示,取消兒童死亡給付喪葬費,改為加計利息退回保費,對家長來說,十五歲以前小孩若有不測,也不會有損失,超過十五歲之後還有死亡保障。 洪燦楠認為,如此一來,除了可以去污名化,且未來替小孩投保也沒有額度限制,父母可以替小孩買多一點、為小孩的未來多做準備。 憂童沒保障 業者重設計保單 新光人壽總經理潘柏錚則說,十五歲以下不賠,若小朋友保的是意外傷害或旅遊平安險,豈不相對沒有保障?他認為應該做好相關配套措施。 國壽副總林昭廷指出,這項改變影響不是太大,且適用新賣保單,未來將透過重新設計商品以符合修法過後的原則。
引用: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life1.htm
詐領兒童保險金 不乏前例
引用: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life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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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8 Fri 2010 18:33
保險法修正/15歲前兒童被保人 無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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