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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釣蝦場用餐 險罰1萬元

不知店家用電子遊戲場申請營業 法官釐清場所還清白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縣一位呂姓男子在夜間帶著一對兒女去釣蝦場用餐,沒想到這家釣蝦場是以電子遊戲場名義申請營業,呂某被彰化縣政府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罰1萬元,經訴願無效之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2處場所雖可相通,但各自有不同的招牌,且3人是在用餐而非在打電玩,因此判決撤銷該罰款處分。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在去年8月24日晚間10點20分,帶一對未成年兒女到彰縣北斗鎮一家釣蝦場用餐,沒想到這家釣蝦場也兼營電子遊戲場,警方前往稽查時發現呂某和其兒女在場,認為此為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屬於足以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規定,將3人帶回警局訊問。

呂某及其兒女堅稱是在釣蝦場內用餐,並沒有碰觸擺設於此地的電動遊戲機,但警方認為該場所是以電子遊戲場申請營業登記,除了擺設有限制級電子遊戲機台外,並附設有釣蝦部,呂某帶著兩名未成年兒女在夜間進入,雖然沒有碰觸電動遊戲機,卻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由彰化縣政府裁定處罰1萬元。

對於此一裁定,呂某相當不滿並經訴願無效之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時,發現這家電子遊戲場雖有設立招牌廣告,另外在旁邊的鐵皮屋搭建釣蝦場,並設置有釣蝦場的招牌,而釣蝦場與電子遊戲場各自有獨立之出入口,彼此間有明顯的牆壁隔間,其中雖有自動玻璃門可以互通,然而該自動門均為關閉狀態,要特別前去按壓自動門上之開啟開關才能打開,釣蝦場並非與電子遊藝場相連,而是分別有獨立的空間。

而且釣蝦場內部只有釣蝦池及餐廳,並無放置限制級電玩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設備,不能算是「足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場所」,呂某和子女到釣蝦場消費,也沒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因此法官判決撤銷該罰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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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兒少進入場所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在此規定中,給予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而一般所謂「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也包括了KTV、卡拉OK、PUB等場所,台中縣就曾有一位未成年的少女在半夜騎乘機車到母親上班的卡拉OK店,要接送母親下班,結果母親就被罰款。

另外,不少縣市政府都依「地方制度法」來制定自治條例,針對網咖業加以規定,不准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在夜間進入,若是業者漠視時,縣市政府得加以處罰,而台北縣政府更加嚴厲,通過自治條例規定,不准18歲以下者進入網咖,業者若是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以10萬元罰款。 (記者林良哲)




自由時報-9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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