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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提三振制 侵權超過3次ISP終止服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參考國際各國作法,對網路服務提供「責任避風港」,同時也賦予ISP可祭出「三振條款」的法源依據,對侵權超過3次的使用者,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主要鑑於網路科技發展的現今情況,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不利網路產業發展,遂明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避風港」。

不過,在立委丁守中的提案下,立院經濟委員會認為對於垃圾郵件、色情郵件、網路病毒等,網路業者都積極建構垃圾郵件處理、色情過濾及防毒軟體,所以ISP業者對於有「多次」侵權者的次數,也應有標準,否則極可能淪為自律性質,並無實質約束力。

經濟委員會最後審查通過丁守中版修正條文,給予ISP業者有「三振條款」的法源依據,也就是對於使用者若有3次涉有侵權情事,ISP業者應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現行ISP業者對於使用者都有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但有關終止服務的侵權行為次數規定並不相同;但本次修法一旦完成修法程序後,所有定型化契約有關侵權次數將統一定為3次。

據了解,這次修法給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主要指著作權的權益人如果發現網路服務上有被侵權,可立即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再通知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的相關內容或資訊。這種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負「侵權」責任,但權益人可以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不過,這次修正案也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避風港

即不負賠償責任,包括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未直接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未改變存取之資訊;連線服務提供者所傳輸資訊,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等。

【2009/04/08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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