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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下屬不是家奴!
圖/大眼睛

文/邱駿彥

繼去年某銀行經理辱罵屬下,被法院判決必須賠償新台幣30萬元後,前些日子,媒體又披露某著名公司副總以公文夾拍打屬下頭部,造成聽力受損事件。

行使懲戒權≠可以責打下屬

或許有一些人腦子裡還留存有封建餘毒,認為受僱員工好比古時候的「家奴」,老闆可以對屬下怒打責罵。即使主管辯駁因為本身工作壓力大,情緒無意中失控,但再怎麼說都無權出手打下屬,否則就必須負擔民、刑兩方面的責任。

員工如果工作不力表現不好,按我國《勞動基準法》雖准許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明定的方式行使「懲戒權」,例如記過、減薪等,嚴重者甚至也准許對員工「懲戒解僱」;但懲戒權的行使絕對不包含雇主可以責打下屬,否則就是權利濫用。

責打下屬 須負民、刑責任

主管打屬下,如果導致該屬下受有傷害時,就構成《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若導致聽力受損難以回復者,則構成「普通傷害加重結果」,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打人的主管,如果行為時是在他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且受害員工被打後有人格受到侮辱的感覺時,該主管也必須負起「公然侮辱罪」。

打人者不僅要負刑法上罪責,民事上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必須負「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看病、治療、復健等財產上花費的損害,及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支出的金錢上損害;此外,如果因受傷無法上班、兼職等所失利益,也在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範圍內。另外,受害員工也可以向加害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被主管打 視同職災

職場上發生有主管打人,導致員工受傷害事件時,受傷員工一定屬於職業災害。

雖然打人程度尚不致發生立即的生命危害,但職場上絕不容許有主管得任意打人、侵害受僱員工身體、健康等人格權的情事。針對此一主管打人事件,筆者認為勞委會應採取積極負責態度,儘速做為重大職災案件介入調查,要求該公司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有其他受僱員工受害。

至於被傷害的受僱員工,除了可以依前述向加害者提起傷害罪刑事告訴外,另外可在刑事告訴中附帶民事訴訟,除了可節省勞費外,也可以節省民事裁判費用。如果受害員工已經無法忍受在該公司繼續任職,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辭職,且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不過,如果受害員工珍惜工作機會不打算離職時,勞委會及台北市勞工局更應該密切注意案情發展,關切該公司是否會因媒體揭露而遷怒該名員工,對於受害員工予以調職或其他不利的待遇。畢竟,全國勞工都應該會同意,該受調職處分者,絕不是該名受害員工。(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自由時報-9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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