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拿來用 被控竊盜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路邊撿到手機別拿來使用,可能被當成竊嫌!桃園市林姓女學生在鬧區撿到手機,她貪小便宜拿來使用,就因涉竊盜被桃園警方送辦,原來,手機失主連同手機、背包都被偷而報案,女學生使用手機當然被列為嫌犯。類似案例層出不窮,光是桃園市區過去半年就超過10件。

警方說,景氣差,偷竊機車行李箱或飛車搶奪的犯罪多,歹徒又精明,得手的背包或皮包中,除了現金外,手機、金融卡、信用卡可能被警方追查到線索的財物,幾乎都不拿。

手機、金融卡因此經常被亂丟,有趣的是,民眾撿到金融卡通常有戒心不會拿來用,但撿到手機,民眾常以為換掉SIM卡使用,就不會被追查到而貪小便宜占用。

插入自己SIM卡

女學生誤觸法

以女學生為例,日前她在桃園市中正路一處銀行旁騎樓撿到手機,她說,剛好她想換手機,於是就插入自己的SIM卡占用手機,沒想到很快就接到警方通知做筆錄,理由就是她涉嫌偷竊。

撿手機被送辦,讓女學生在警局嚇得眼淚直流,警方雖同情,但手機失主報案時就以竊盜受理,警方說,失主將手機放在包包裡,包包丟在機車行李箱被人撬開偷走,警方調閱手機通聯,從手機序號輕鬆追到女學生使用該手機。

警方呼籲民眾撿到手機別占用,就算失主沒有依搶奪或偷竊報案,撿用手機也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的罪嫌,都要背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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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撿手機占用恐觸法:

●狀況一,失主報案稱手機遺失,若提告,占用者將因觸犯刑法第337條,意圖侵占遺失物,處500元以下罰金。

●狀況二,失主手機遭竊報案,占用者若被視為竊嫌,即觸犯刑法第320條「竊取他人動產」,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狀況三,失主手機遭搶報案,占用手機者可能依刑法第325條,被視為「搶奪他人動產」的搶嫌,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周敏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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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錯吃官司 開口、動手前三思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勿以惡小而為之!撿到手機占用,是許多人不以為意的小事,實際上已觸法,類此被視為小事的動作,例如,汽車擋住家門口而動手刮車、刺輪胎,占用朋友機車不還、還開口要錢贖回,其實都已違法可能被法辦。

警方統計,民眾的小過錯,最常觸犯毀損、公然侮辱、傷害,以及竊盜、侵占、妨害公務等罪嫌,後3項屬公訴罪,就算當事人撤銷告訴也不能善罷,民眾還是得上法庭。

以汽車擋住民眾車庫為例,民眾可以打電話請警察單位拖吊,卻不能動手刮車、刺輪胎,因為汽車屬他人財物,只要遭到破壞,車主能舉證,就能對民眾提出毀損告訴。

桃園縣網友「小迪」日前與女網友相約,卻吃醋把女網友的機車騎走,事後小迪還開口要1000元才願意還車,結果他因涉嫌侵占、恐嚇被送辦,警方說,朋友之間相借物品很常見,借了不還占為己有看似小事,實則已經侵占觸法,如果還惡言相向或PO文罵人,甚至可能涉嫌公然侮辱或誹謗。

另外,面對警察等公務人員執勤時,民眾更要謹慎,警方舉例,民眾若交通違規被攔查開單,不服氣當場飆出三字經,就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甚至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自由時報-9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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